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电话:15665539770
律师信息
苗雨-芜湖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苗雨律师

  • 律所: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665539770

  • 地址:

    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806-1808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陪审员制度 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不予抗诉

添加时间:2021年1月9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芜湖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陪审员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二十三周岁;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不予抗诉

现实生活中,人们已注重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有一部分人却因缺乏法律知识,本应胜诉的官司,却败诉。如我院民行处在审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中,只因申诉人本应在庭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却未提供,而被法院判决其败诉。后申诉人持证据来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院对此案抗诉。但因其不符合抗诉条件,检察院对此未能支持。下面就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予抗诉的条件做如下介绍: 一、 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联系电话:15665539770

Copyright 2018-2024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