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刑事案件律师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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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完善之思考 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添加时间:2021年1月7日 来源: 益阳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张伟,益阳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完善之思考

基于犯罪率的上升和抗辩式诉讼模式的引进,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1,我国1996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根据程序分流原理,专门增加了简易程序。然而,诉讼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率一直还是很低。在这种情况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制定颁布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概念


  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2。


  为了更好的把握这一概念,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普通程序简易审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程序。在我国,规定审理案件两种程序: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可见,普通程序简易审不是一种新的程序,也不是一种简易程序,其实更不是辩诉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普通程序简易审是针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将普通程序进行简化,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其本质上还是普通诉讼程序。2、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庭审方法和技巧的运用,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创制。普通程序简易审是 ;两院一部;所作的司法解释,从立法权限来看,创制新的法律、诉讼程序是立法机关的权利。;两院一部;根本就没有创制诉讼程序的权利。同时,从第七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庭审中,对普通程序中某些环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简化了庭审中的陈述、发问、举证、质证等耗费时间长的部分。在本质上,是按照普通程序的各阶段进行审理,基本上是没有省略其中的任何阶段。可见,普通程序简易审不是新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创制。


  普通程序简易审确立的合理性


  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我国司法实践部门的一项改革措施,它的确立迎合了世界法学发展的潮流,也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体现。因此,普通程序的确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普通程序简易审确立的必然性。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模式,实现了案件的分流状态。但是,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司法活动中案件的增多,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对主要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却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之所以不能适用,原因是由于对犯罪人要科以三年以上的刑罚。面对眼前的现状,适用简易审是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


  2.普通程序简易审符合我国刑事案件审理制度的特点。简易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有罪答辩程序,对实体上的问题不允许交换。同时,由于被告人已经承认控方的指控,对抗式审理的条件和必要性已不具备。那么采用一种比较独特的审理方式,即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方式,足以承担这一功能。可见,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兼顾核实指控事实的需要和被告人已经认罪而不再进行诉讼对抗这两方面的情况,适合于我国案件审理制度的特点和内在要求的一种审理方式。


  3.普通程序简易审有助于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般的刑事诉讼法程序中都包含了公正、效率和人权的三种价值。简易审体现了这三个价值,但是也有自己的特点,由于简易审缩短了时间,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简易审也实现了司法公正,也没有突破人权的底线。首先,简易审是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具有普通程序的完整性和严格性。只是在简化了审理过程中浪费时间的程序,并没有缺少程序阶段的任何一个程序,可见是从程序正义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其次,简易审有助于检察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对案件的重要问题进行检审,能够使案件真相得到最大限度的阐明,实现实体上正义。第三,对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和被告人来讲,案件迅速的裁判,能够使被害人精神创伤得到迅速的抚平,确立法律的权威;针对被告人来讲,能够避免不适当的羁押,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试行的规定,结合审判程序的相关法理,通过实践,我们可以看出,简易审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认罪并对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这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的首要条件。被告人的认罪使诉讼丧失了对抗性,于是适用简易审程序就具有了正当性和合理性。被告人的认罪包括完全认罪和基本认罪3。完全认罪是指被告人完全承认所指控的事实,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不作辩解。基本认罪是指承认指控的主要的事实和罪名,但不涉及到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被告人对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识。这主要是指被告人对认罪后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同时,这一条件还要求被告人是出于完全自愿。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所指控的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这一条件是适用简易审的基础,也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判决的前提。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所指控的事实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工作,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犯罪案件事实及证据查证属实,证据之间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起诉 ,从而使指控清晰准确。同时,在庭前审查时,应当确认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来判定案件事实清楚。可见,在进行审判程序选择时,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价的检察官同样需要一个标准,就我国而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是一个判断标准。


  3.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审。被告人没有选择程序启动的权利,但是只有被告人主观上愿意接受简易审,普通程序才能简易审。在司法的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的建议简易审的权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合情合理。因为在案件的庭审之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事实了解比较清楚、案件的证据把握比较到位, 案件是否符合简易审的前提条件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有一个更清晰的定论。







  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普通程序简易审有自己的案件范围,主要适用被告人可能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是属于法定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简易审。简易审目的是为了保证程序上的正义和实体上的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尽管中作了一些相关规定,在司法的实践中,简易审在适用范围上还是面临了一些问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是对全案简易审,还是允许局部简易审。例如,在案件中,被告人犯了数罪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对某一些指控的罪认罪,而对另一罪不认罪。那么对被告人是全案适用简易审,还是局部简易审。我国和中没有作出明确的相关规定。有学者认为:被告人认罪部分,只要有证据证明,就可以对这部分进行简易审,从而节省时间并集中精力按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不认罪部分,但在程序转换时必须征求被告人意见,告诉被告人如果做认罪答辩则按简易程序审理,另外在适用简易审程序进行审理时,如果发现不符合简易审条件的则转为按普通程序审理4。4笔者认为,在数罪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部分罪名认罪的,可以对全案适行简易审,但是必须的注意的是,针对部分被告人没有认罪的,应该重点进行审理。


  如果案件满足了上文中的简易审的条件时,也不一定就适用简易审,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形。根据的规定,主要有三类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盲聋哑犯罪的案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案件。针对上述三种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能正确的理解所指控的内容和承认有罪带来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特别在庭审过程中,一直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提供帮助,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


  三、普通程序简易审存在的缺陷


  普通程序简易审主要表现在诉讼文书上的简化和庭审程序的简化,前者包括起诉文书的简化和刑事判决书的简化;后者包括法庭调查阶段的内容简化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内容简化。;简易审程序绝不是随意、粗糙的程序 , 而是根据需要精简了的程序。;没有成熟、发达、高水平的普通程序 , 就无简易审程序可言。所以简易审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发达进步的重要标志。时至今日 , 我国仍未建立一整套公正完善的司法体系 , 结合我国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基本现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普通程序简易审存在以下缺陷:


  庭审程序的简化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普通程序简易审,相对完整的普通程序而言,省略了一些程序,节约了庭审时间等司法资源,但是也必然限制了诉讼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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