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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益阳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精神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1、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3、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査。
4、通常由3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二、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法律能力评定的分类为:
1、刑事能力:
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性自我防卫能力:女性精神障碍患者,常容易遭受性侵害。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要结合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其对该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
精神损伤: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的起病形式是缓慢隐袭起病,起病没有明显的心理和环境刺激因素,但也有一些患者是在遭遇外界强烈的心理刺激后,即在一定的生活事件作用下急性或亚急性起病。
三、哪些行为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1、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曾被相关部门公开处分的情况;
3、原来是鉴定登记人员,但由于某些原因被撤销了职位,也不可以从新申请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看完这几个行为,说明我们国家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有很严格的要求,不仅是理论和技能方面过关,在个人的思想道德方面也是有很高的要求。
四、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要求:
1、个人有考取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说明司法鉴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都是达到合格的。
2、个人的学历起码是本科,并且具有从事司法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或者有考取司法工作相关的职业证书。
3、如果学历和证书都不具备,那就要求司法工作的经验有10年以上,这样才能证明你的工作能力是非常专业的。
只要你满足以上要求之一,就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人员。
综合上面所说的,精神病是可以时行做司法鉴定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符合条件,一般在鉴定的时候就需要提交各项的材料,只有得到鉴定的结果,执法人员才会给予案件进行判决,所以,对于此鉴定的要求是特别高的,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再审期间能否提出笔迹鉴定吗
如果原审,包括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再审过程中就可以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
如果原审已经对笔迹进行鉴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原审的鉴定有程序上的问题,再审就不能进行鉴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特点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三、分类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那么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将有利于双方的证据和材料一并提交至法院,那么法院也是会根据案件的证词以及相关证据做出最公平的判决,如果证据中涉及到专业的鉴定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