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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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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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组织的辨认 死刑的停止执行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7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芜湖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检察机关组织的辨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死刑的停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项、第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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