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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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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诉条件 刑事起诉变更的概念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芜湖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撤诉条件

  一、刑事撤诉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诉讼参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诉。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撤诉是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强迫原告撤诉是法律不许可的,强行动员原告撤诉,附加条件的撤诉,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也是不许可的。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这就是说,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刑事撤诉程序:

  1、一审中的撤诉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二审上诉的撤回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三、受害人是否可以撤诉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再宣告判决前撤诉。公诉案件受害人不能撤诉。根据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事撤诉条件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也有了相应的了解。对于这方面的撤诉所产生的后果也是比较严重,因为其诉讼费用也是比较昂贵,所以对于这方面的撤诉问题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想找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刑事起诉变更的概念

起诉变更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可能在提起公诉后才发现原来的起诉指控有错误或失误,基于追求实体真 实、惩罚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发现起诉指控有错误或失误的情形下,主动行使变更其指控的权力,这便是刑事起诉变更的由来。起诉变更实际上 是检察机关基于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而为更好地实现控审分离原则做出的一项措施,它使检察机关在一个控审职能分离的诉讼格局下能够及时校正指控中存在的错 误,最终实现实体真实、惩罚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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