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电话:15665539770
律师信息
苗雨-芜湖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苗雨律师

  • 律所: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665539770

  • 地址:

    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806-1808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罚金是多少 判刑没钱交罚金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芜湖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罚金是多少

  公民个人信息是属于公民的隐私,对此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窃取并且进行贩卖的,是需要依法承担刑事的。所以下面是为大家介绍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罚金是多少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罚金是多少


  法律并没有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罚金数额是多少,因此法院会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来决定罚金的数额。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罚金是多少并没具体的规定,因此法院会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来决定罚金的数额。为大家带来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罚金是多少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判刑没钱交罚金怎么办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法院在对刑事案件审理之后,会对案件做出判决,除了对犯罪嫌疑人判罚刑期之外,一般情况下还会处罚金的判罚,但是对于很多家庭却是没办法支付这些巨额罚金的。下面为你整理了判刑没钱交罚金怎么办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判刑没钱交罚金怎么办


  罚金属于附加刑,如果未交纳的,不会影响所判的主刑的执行,主刑服刑期满后,就应该将罪犯予以释放。但未交的罚金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款: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的特征:


  1、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如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等。《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单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实质为国家剥夺犯罪分子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


  3、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4、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三、不缴纳罚金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联系电话:15665539770

Copyright 2018-2024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