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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与终结审理有什么区别?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思考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9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芜湖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延期审理与终结审理有什么区别

  延期审理与终结审理有什么区别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延期审理与终结审理的区别


  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这里区分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主要看阻止程序进行的事项发生在哪个阶段。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


  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终结审理


  终结审理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简言之,终结审理的本意就是:既然诉讼当事人中缺少了一方,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不如直接终结的好。


  终结审理的情形包括:


  第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第二,被告死亡,没有一场,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第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申请理由:作为 案 人委托的辩护人,由于 ,根据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延期审理与终结审理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终结审理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思考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予以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法定程序的过渡性。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的仍然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普通程序,它是审判人员有条件的参照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普通程序案件,是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尚未进行立法扩大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过渡性的准司法程序 .


  二是前提条件的特定性。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罪包括对事实的承认和对罪名的认可,如果被告人在开庭时对事实或定性提出异议不再认罪,那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及时恢复充分的普通程序。


  三是环节简化的有限性。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只是简化了部分环节,它是基于被告人认罪,庭前已告知其各项诉讼权利并明确了选择适用此程序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它只是对法律规定“可以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某些步骤的灵活运用和压缩,并非降低刑事证明标准。


  四是酌定从轻的导向性。由于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认罪,因此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具有坦白情节,对其适用较轻刑罚即可达到改造的目的,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另外,从某种角度也体现了对自愿适用简化审而主动放弃某些权利的被告人的一种补偿。


  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背景


  任何改革都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但是改革的成功又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正确指导。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的构想,既具有现实的急迫性又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同时兼有实践的可操作性。它的提出基于以下背景:


  第一是普通程序设置的复杂化。由于饱受“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的苦难,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中国立法界在制定刑诉法的时候一直采取一种较为保守的态度,尽量做到面面对到,防止有所疏忽,因此对于普通程序的设置就显得较为复杂。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不断深入,普通程序已逐渐完成了从法官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过渡,对抗制的庭审方式日趋完善,因而普通程序的诉讼效率也相应降低。新世纪,人民法院把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作进一步地分解,对其中犯罪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以普通程序简化审快速审结,正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有效途径。


  第二是刑事案件增长的必然化。据我国犯罪学家分析,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潜在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社会生活中诱发和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有所增长,而社会防控机制尚不健全,社会治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社会治安形势并不容乐观。从公布的数字看,犯罪的绝对数量增大,且有上升的必然趋势。仅以我院为例,1985年全院共受理刑事案件64件,而1999年则审结刑事案件163件,到2001年审结案件上升到265件。虽然刑诉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是,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的局限,大量案件仍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我院2001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为68件,以普通程序审结的仍有197件。将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简化审,是这一形势发展的必然的需要。


  第三是现有司法资源的有限化。效率是资源有限性的必然选择。刑事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单就人力资源看,法官队伍虽日趋庞大,但真正在审判一线的人数仍未明显增大,以我院刑庭为例,1985年全庭共有8名审判人员,2002年全庭共有5名审判人员,但案件数却增长了3倍,因而讲求效率就是要求以最低的司法资源换取最高的诉讼成果。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核心就是在不违反刑诉法的前提下,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使案件的审理紧紧围绕重点和焦点进行,防止繁琐的形式主义,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第四是职业法官建设的迫切化。已将建设职业法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而职业法官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则是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官的综合素质包含法官能否抓住案件的重点和焦点,快速简洁地予以审理,其关键在于法官是否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办案能力。而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法官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综合归纳能力及庭审驾驭能力无疑能起到锻炼的作用。


  第五是“混合主义”模式的趋势化。现代的审判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由于受不同的审判目的、历史传统、国民习俗的影响以及立法者对刑事诉讼两种审判功能关注重点的不同,不同的审判模式对刑事诉讼功能的侧重是不同的。就我国而言,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我国庭审制度以职权主义为主兼采当事人主义”,但“由于受到种种历史、现实因素的影响,与西方国家相比-无论是传统上的职权主义国家还是当事人主义国家,我国现行庭审制度都呈现出转型、改革和发展的趋势,表现出混合式的特点。”应当说,刑事审判功能的双重追求不仅要求设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也要求在普通或简易程序中结合实际,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简化审判方式。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后我国庭审制度所凸现的新的司法理念和改革、发展的趋势,也为我们尝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提供了合理性和现实性的空间。另外,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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