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电话:15665539770
律师信息
苗雨-芜湖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苗雨律师

  • 律所: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665539770

  • 地址:

    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806-1808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怎么样应对笔迹时间的鉴定?笔迹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3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芜湖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样应对笔迹时间的鉴定?



一、怎么样应对笔迹时间的鉴定


应当到专业的机构办理,并提供样本材料,笔迹鉴定,是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


二、司法解释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异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笔迹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检材和样本材料的提供上,必须要提供时间相近的两种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可能导致笔迹鉴定程序的不合法,导致鉴定失败。






笔迹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一、笔迹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1、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2、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根据笔迹不同分类可以看出,虽然这两种分类有一定的差异,但是,这些分类基本上都反映了笔迹的基本特征,只是从笔迹鉴定角度进行的分类显得更全面一些。而从笔迹分析的角度进行的分类,更体现出笔迹心理分析的需要。


二、司法解释


笔迹鉴定,运用笔迹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


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其他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大体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8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要受到刑事处罚。


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 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作出的 书面结论性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有关笔迹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当事人在司法审理的过程中,需要通过笔迹鉴定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后进行合法的处理。






联系电话:15665539770

Copyright 2018-2024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