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电话:15665539770
律师信息
苗雨-芜湖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苗雨律师

  • 律所: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665539770

  • 地址:

    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806-1808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羁押诉讼能转为非羁押诉讼吗?邮寄送达中存在哪些问题?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9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芜湖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羁押诉讼能转为非羁押诉讼吗?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又称逮捕,在刑事诉讼中,满足逮捕条件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变更、撤销或者解除逮捕,转为非羁押诉讼。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羁押诉讼能转为非羁押诉讼的,具体如下:




  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予以变更或解除: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要求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应向原批准、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原批准、决定的机关经过审查,对于查明逮捕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有义务尽快纠正,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羁押又称逮捕,在刑事诉讼中,满足逮捕条件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变更、撤销或者解除逮捕,转为非羁押诉讼。





邮寄送达中存在哪些问题?

  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被告人行使答辩权、出庭应诉的基础。邮寄送达作为法律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针对一些被告人所在地交通不便、送达路途较远的案件,邮寄送达更是有着快捷、高效的特点。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不规范行为导致邮寄送达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实践中邮寄送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件人地址不具体、不明确导致邮寄送达退回率较高;


  二是部分被退回邮件的寄件人姓名、地址填写不规范导致邮件无处可退;


  三是邮寄送达的方式不规范,未按照规定采用法院专递的形式;


  四是邮寄送达的比例较高,适用范围过大;


  五是部分投递人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有待提高。


相关法律知识:


  送达的方式


  送达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在中国,一般情况下送达由法警进行。书记员或审判人员在法院内或因工作在法院外得遇应受送达人也可自为送达行为。送达必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更多》》》


  域外文书送达


  域外文书送达,是指一国法院通过法定方式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达给在国外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这里讲的文书主要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传票、通知书等。更多》》》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关于送达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送达的效力;


公告送达的特点;


民事诉讼送达三原则





联系电话:15665539770

Copyright 2018-2024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