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联系电话:15665539770
律师信息
苗雨-芜湖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苗雨律师

  • 律所: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665539770

  • 地址:

    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806-1808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缴纳罚金新方式 罚金的数额、适用及执行方式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5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芜湖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缴纳罚金新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将原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对罚金的缴纳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变化在于增加了罚金缴纳的情况,即被执行人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等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时还可以延期缴纳罚金。虽然此外还在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之前增加了;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字眼,但是与修改前没有差异:修改前,即使没有明文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减免的裁定,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会裁定予以驳回。修改后的表意亦如此,为何要徒增这句话呢也许是为了明确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的权力,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综合来看,刑修九第三条对原刑法第五十三条的改动不大,增加被执行人可以延期缴纳罚金的内容对现实有何影响呢修改后,被执行人如有遭遇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其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向执行法院除了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外,还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罚金,看客莫要小看这一权利,考虑到人民法院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若无颠扑不破的理由和与之佐证的材料,申请人减免罚金的请求在实践中较难被认可。而如果请求延期缴纳罚金,由于延期缴纳未撼动原始生效判决的内容,仅仅是对判决执行方式的变更,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较宽松,被执行人的请求也较容易得到认可,从而有利于帮助被执行人缓解经济压力,回归社会后早日步上正轨。当然,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可以帮助缓解罚金刑执行难的宿病。

  刑九的修改体现了罚金刑执行的人性化原则,既有利于被执行人,又缓解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一举两得。

罚金的数额、适用及执行方式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罚金的数额、适用及执行方式。

  一、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

  二、罚金的数额

  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四、罚金的执行方式

  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联系电话:15665539770

Copyright 2018-2024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