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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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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 自诉轻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应否移送检察机关?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2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芜湖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诉讼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

  诉讼


  障碍


  理由


  延期


  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需证人出庭陈述的


  3.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提出建议的。


  4.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6.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7.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8.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上述6、7、8三点中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9.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转延期审理。


  中止


  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终止


  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并且不是必须追诉;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五项为刑诉第十五条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6项,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G+


  6.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7.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说明:延期审理中,除申请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







自诉轻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应否移送检察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其特点是,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或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负举证责任,案件不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也不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提起自诉,而对故意伤害案等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以提起公诉。提起自诉的条件是被害人或是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自诉案件的证据不足,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考虑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案件,为防止因自诉不成立而使这类应当由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得不到审判,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得不到保护,明确要求,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一经移交公安机关,就表明自诉程序终止,案件转入公诉程序。根据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处理方式仅限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有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法院审判的做法,违反了对公安机关的职能规定,混淆了侦、控的角色分工,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要求。因此,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故意轻伤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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