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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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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2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芜湖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拘传主要是在很对那些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若犯罪嫌疑人不肯出庭到场,相关部门可以强制压制犯罪嫌疑人到庭,但需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


  一、拘传时间一般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


  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三、拘传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拘传的适用条件以及拘传的程序的相关内容,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拘传和传唤都是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弃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但是两者在性质上也有各自的区别,下面为您介绍。


  一、拘传的定义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二、传唤的定义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但刑事诉讼法第1 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过上文对据传和传唤的区别的相关知识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拘传和传唤的区别在于强制力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以及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也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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