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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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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15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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