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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治理能力,实现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监管、强化服务、接受监督的要求,市民宗局制定了《无锡市民族宗教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加强四个方面的监管。
一是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市民宗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4项,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审批、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前的审查等。《办法》对每一项行政许可均明确了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部门、监管程序,并编制相应的审批流程图与流程控制,明确岗位职责,编写办事指南,进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规范运行。
二是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下放1项行政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办法》要求市、区民族宗教部门按行政许可规程依法行使审批职权,每年将上一年度固定处所类场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和监管情况书面报市民宗局。
三是对行政审批事项初审的监管。市民宗局对上级民族宗教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初审意见的事项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审核等3项。对于这三项内容,《办法》要求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办理,对上级审批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四是对行政处罚事项的监管。市民宗局22项民族宗教行政处罚事项,均由属地行使,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和基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等制度。市、市区两级民宗部门均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断提高民宗干部的执法水平和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