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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来源:转自邱兴隆教授朋友圈,已获得作者授权
责编:迦叶
几天前,有人在高院门口裸体举牌上访,引发公众围观,相关照片亦在网络上被迅速发布。高院在劝解无效后选择报警,闹事者被拘留。据高院在事后的公开回应,该5名裸男系受某民事案件当事人李天明指示,相约在高院门口裸体闹访,而该民事案件已经高院二审并作出生效裁判,李天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亦不被支持。由此可见,这起裸体上访事件实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闹访丑剧。
奇怪的是,一些网友对此除了闷声看戏外,鲜有批驳闹事者丑行的正义之言,更有个别好事者极尽揣测臆想之能,以“莫须有”思维对司法机关进行“有错推定”。这些人的态度令人心寒,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社会部分人群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对公权力进行“有错推定”的惯性思维,即不关心事实真相,不论是非曲直,公权力必然有错,闹事者必然有冤。这种丧失基本是非立场的言论一经在对司法事件的公开讨论当中泛滥,就会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形成可怕的“滚雪球”效应,令闹事者原本只是在山顶的区区一拳大小的个人诉求变成了挟裹舆论之威、足以碾碎司法权威的公众意志。
更为可怕的是,许多人已经熟谙此道。永州“唐慧案”可以看做是当事人恶意炒作,利用公众舆论压制司法的一个典型事例,还有刚过去不久的北京“崔慧诬告法官打人事件”,如果调查组没有迅速公布现场视频还原事实,那么当事法官和法院在群情汹涌的公众舆论讨伐中还能幸免于难吗?正如高院披露,类似的闹访事件不在少数。我们如果把目光转向基层法院,会发现在案件审理中闹讼闹访简直就是家常便饭。前不久,我们这里一个民事案件当事人指使三十多个人霸占了某基层法院一楼大厅,冲击法官办公室,吵闹喧哗,吃喝拉撒睡,连续数天,严重扰乱了法院办公秩序。某刑事案件被害人为获取巨额赔偿,带人直接围堵市委市政府大门,举牌喊口号,最终在调解中获得超过法定赔标准数倍的“天价”赔偿款。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闹讼闹访者亦是比比皆是。某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要求法院将被告人的父母、兄弟姐妹一并拘捕,以逼迫他们代被告人赔偿。这样的诉求明显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我答释法院不能对案外的被告人家属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害人到区、市两级相关部门把我告了个遍,之后十几天里把我堵在办公室不让我办公,也不让我出门。某抢劫案的被告人父亲自恃八十岁高龄,要求法院对其子宣判缓刑,每天在我办公室声称自己在绝食,只喝四两白酒,坚持了数天,也令我担惊受怕了数天。某强奸案的被告人七十多岁,奸淫了自己的智障侄女,在案件宣判时他在地上打滚,他的子女气势汹汹,扬言“如果有个三长两短,就去网上说法院打死了人。”
我在想,如果有人闹事,我就得把根本与案件无关的被告人父母和兄弟姐妹一并拘捕;如果有人闹事,我就得把抢劫犯给放了;如果有人闹事,我就得让强奸犯法外逍遥。我想问一问,那么把没有犯罪的人拘捕,对他们而言何来公正?把抢劫犯放了,你还觉得自己的生命财产有法律上的保障吗?把强奸犯放了,对那个智障孩子而言生命该是多么地残忍!很明显,我不应该去屈从他们的无理诉求。但是如果有人在网络上发帖说“法官不为民执法”、“老人在某法官办公室绝食等死”、“老人在法院离奇死亡”,网友们一拥而上,一味推定“法院肯定有错,否则人家也不必绝食”云云,那么我是否该屈从这种错误的舆论呢?
那些习惯批评公权力的网友们是否也该反思一下,以身份定是非对错,以主观臆断代替理性判断是否有益?把公权力时时置于自己的对立面是否可取?首先,所有不问真相、不讲事实的社会舆论都是有害的,因为它会践踏是非标准,消解社会规范。社会舆论之所以能够对社会秩序和发展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是因为它可以强化社会规范,引导、督促社会成员遵守公共秩序,但是不分是非的舆论发声不仅不能强化社会规范,反而破坏了社会规范的效力,从而消解社会秩序。其次,公民仍需仰仗公权力维护自身权益。公权力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管理公共秩序和维护私权利的需要。任何公民权益的享有和行使都不能离开公权力的保障,一旦权利被侵害,公力才是基本的、有可预期性的、制度性的救济手段和途径,自力只是一种补充的、无可预期性的、个别性的救济手段和途径。公权力权威一旦受到破坏,整个社会将丧失处理纠纷矛盾最权威和最有效的解决力量,在事实上处于一种“无政府”的混乱状态。
弱者不是定为善,强者并非只作恶。可以说,当我们以狂热的民粹思维去抨击公权力时,我们事实上是在做一件“努力挥刀砍树,将来无处乘凉”的蠢事。今天我们纵容他人羞辱司法、攻击司法,坐视是非标准和司法权威被闹讼闹访者一点一点侵蚀掉而不管,明天当我们自己的法定权益被他人侵害,需要寻求司法机关的保障救济时,我们就会悲哀地发现这个社会再无定纷止争的法槌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