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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预见但应预见的环境污染过失如何定责?

添加时间:2024年3月29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对于未预见但应预见的环境污染过失如何定责?

环境侵权法体系下,对“未预见但应预见”的环境污染过失行为定责主要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若行为人在从事某种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为时,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但从客观情况看,一个正常谨慎的人在此情况下应当预见,那么行为人就存在过失。其次,即使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如果行为人从事的活动明显具有产生环境污染的高度风险,并且事实上造成了损害,那么基于公平原则,行为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此处虽未直接提及“应预见”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结合此条款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了,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可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情况及污染风险程度等因素,依法认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引发重大环境事故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过失引发重大环境事故的行为被视为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侵害,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

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关闭等。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后果特别严重”包括引发重大环境事故的情形。

3.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失引发重大环境事故者还应承担对受损方(包括个人、单位或国家)的经济损失和生态恢复费用等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具体案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认定与追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具体裁决为准。

对于未预见但应预见的环境污染过失,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对潜在环境破坏行为的严格约束。各类企业和个人在日常活动中必须充分预见并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风险,履行好自身的环保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当面临相关争议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此类过失导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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