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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4年3月3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 行政责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传播淫秽信息的,也可能受到相应处罚。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和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具体量刑依据犯罪情节轻重而定。

3. 民事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如因传播淫秽信息对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未成年人猥亵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未成年人猥亵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首先,从刑事法的角度来看,受害人享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陈述权、质证权和请求赔偿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其年龄小而忽视或剥夺其法定权利。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特别是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犯罪,应进行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和个人隐私权。同时,法律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对未成年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再者,依据《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且明确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受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九条:“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者其他严重伤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和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处理,并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5.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至一百四十六条,明确了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在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严重者还将面临刑事追责,同时,如果因此造成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普通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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