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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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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湖南涟源法院副院长被诬为黑保护伞关押292天

添加时间:2023年4月15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律师,芜湖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应当制作,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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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抗诉的条件有哪些呢尽在下文: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调解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查看全文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查看全文





湖南涟源法院副院长被诬为黑保护伞关押292天

核心提示:

“我是一名法院副院长,各种无罪证据在手,要想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都如此之难,换成一个普通老百姓,岂不难上加难!”

从一名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到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再到涟源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谭世斌经历了戏剧般变化的人生。而冤案是怎样酿成的、对冤案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等问题,引发了人们普遍的关注。

经过涟源市人民法院门口时,谭世斌忍不住看了又看。


“新法院的院址,还是我在法院时开的毛山,现在我却成了过客。”谭世斌指着雄伟的法院大楼对记者说。

谭世斌,涟源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当年作为一名年轻的法院副院长,他曾经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二等功等多种荣誉。2001年,谭在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任上,因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当时湖南最大黑社会团伙案的“黑保护伞”,遭错误关押292天以后,无罪释放。

沉冤得雪,但谭世斌却没能回到原来的岗位上,而是去涟源市委办公室当了副主任。在涟源市委办的9个副主任之中,他是处境最为微妙的一个。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输入“谭世斌”三个字,依然会有关于其“黑社会保护伞”的检索结果出现。

被控“黑恶势力保护伞”

谭世斌的命运是在他的第三个本命年被改变的。

2001年4月19日,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督办的“三湘第一涉黑大案”在湖南涟源市侦破。

2002年9月16日,该案在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南娄底涟源以谭和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审,57名涉黑涉恶犯罪成员被控有罪。“这是湖南省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创下了全国审判史上一次性出庭人数之最。一时震惊湖南,乃至全国。”一位参与案件报道的湖南当地记者回忆说。

2003年3月31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和平特大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谭和平、刘小平、潘存辉等5人无期徒刑;判处同案犯张良平死刑,判处同案犯李志文、梁震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案其他49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鉴于本案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一次会议上,原涟源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等4人被宣布就地免职。”据时任涟源市委一位副书记介绍,“一时间,涟源官场人人自危,风声鹤唳。”该次会议上还通报了时任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谭世斌被控为该团伙的“黑保护伞”接受调查的消息。

“当时欲定为黑社会保护伞的确实还不止我一个人,除了涟源政法系统四家一把手被免职外,还有公安局的副政委、公安局有关侦查大队的负责人被调查。”谭世斌告诉,“而我被立案调查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团伙中的刘小平是我的远房亲戚。‘419大案’前的一个案子把我和他扯到了一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了如下事实:2000年4月,涟源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破产的涟源市绉纹纸厂固定资产进行整体公开拍卖。刘小平等五人分别如数交付了200元报名费和5万元定金后,取得了拍卖资格。此后,由于绉纹纸厂隐匿财产等原因,法院不得不中止拍卖。考虑到原来已经购买该厂门面经营户的利益,同年10月,法院再次发布公告,将整体拍卖变为分开拍卖。但是,这一决定引起群众哗然,尤其激起了竞拍者的反感。 法院做通了其他竞拍者的工作,刘小平则坚持要求按公告要求办事。

在拍卖过程中,刘小平自2000年11月13日起,带人锁住涟源绉纹纸厂大门,并派人把守该厂长达20多天。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打烂预制板,强行拿走工具,阻止施工,矛盾一度激化。








直到2001年2月,刘小平和法院仍在僵持。

其时,该院一位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因参加学习,未在涟源。法院党组研究决定,让分管经济审判工作的谭世斌主持该项调解工作,“这主要考虑到谭世斌执行工作的工作能力。”该院一位时任副院长向证实,“谭世斌本人起码请辞过四次,坚决要求回避,他自己也意识到刘小平难缠,弄的不好远房亲戚都要得罪,还要听闲话,犯不着。”但是院长没有答应过他的回避要求。

谭世斌只好出面找刘小平做工作,几个回合下来,刘的态度有所松动,但坚持要“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双倍定金”。

2001年3月7日,谭世斌再次召集本法院经济庭庭长和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和刘小平一起协调未果。谭便提出赔偿5万元给刘小平算了,拖下去是个麻烦,耽误了拍卖。把这个想法电话报告给出差的院长,得到了院长的同意。至此,这场历时一年多的拍卖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正是这一起拍卖纠纷,几乎将谭世斌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被羁押292天后“取保候审”

2001年4月,以湖南涟源市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谭和平以及刘小平等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案”案发。

2001年10月12日,身为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谭世斌因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被羁押292天后才被“取保候审”。

“那是我人生最屈辱、最痛苦的日子。”谭世斌告诉记者,“父、母亲的头发几乎就是一个晚上白掉的。本来成绩非常优秀的儿子,因为遭受不了同学的白眼,14岁就辍学在家。”说这话时,谭摘下眼镜擦拭着眼角。

2002年5月16日,谭世斌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当时,法庭的情况几乎是一边倒,公诉方不仅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就连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搞清楚——谭院长在处理和刘小平的纠纷时,法院里上上下下都知道,是经过院长同意的。”该院一名参加旁听庭审的法官有些激动地告诉,“当天的公诉方非常被动。”

2004年1月2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双刑初字第68号认定:本案中双倍返还定金损失和拍卖执行受阻的后果,是因为涟源市绉纹纸厂隐瞒门面已经出让的事实,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和该院在涟源市绉纹纸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重新拍卖破产资产,对拍卖竞标的财产权属状况未经查实而发出拍卖公告,并三番五次变更拍卖方案造成的,被告人谭世斌对此不负责任。而且,谭是在主动申请回避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受组织指派协调解决争议,其解决方案是在刘小平不让步的情况下,经过几方,包括院长在内都同意了的。其行为并非滥用职权,因此,被告人谭世斌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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