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刑事案件律师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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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开庭程序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法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添加时间:2023年4月15日 来源: 益阳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张伟律师,益阳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开庭程序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刑事辩护开庭程序


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鉴定人的资格;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物证的真伪;


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书证的真伪;


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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