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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解密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

添加时间:2023年4月15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律师,芜湖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解密死刑复核程序

  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陈忠林首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的建议。




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山西代表团座谈时表示,将考虑收回死刑复核权。2006年12月,国家通过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的决定。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并开始实施。因此,死刑复核问题在2007年“两会”期间也成了很多代表和委员讨论的热点。死刑复核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着这些问题,撒贝宁和做客演播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进行了电话互动。


  撒贝宁:因为我也是听大家在讨论的时候呢,有人提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就是说现在咱们的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它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它是一种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他是一种行政审核的这么一种程序。如果说是这样一种程序进行死刑复核的话,就很多人可能会问,他的这种公开性、透明性,包括怎么样最大限度的去保障当事人的这种合法的权益,这个制度当中怎么来体现


  熊选国:死刑复核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是两审终审以外,一种最后针对死刑案件,法律设计的一种特别的救济形式。但是它不是一种行政程序,还是一种司法程序。因为我们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我们还是按照我们审判工作的给予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审理,然后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还是走这种审判程序。


  撒贝宁:但是它又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吧


  熊选国:也是一种诉讼程序,因为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的救济程序,也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当然他会与一和二审有一点区别,就是不开庭审理。但是审理过程和其他的案件审判没有什么区别。我们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其中一个重要的也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说最高法院我们复核死刑案件我们是全面审查、全面复核,包括一、二审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适用法律问题、程序问题,这个和西方的是不同的。这是一点。


  第二点,我们是要求所有合议庭的成员必须都是先看卷宗,不是承办人一个人看,是合议庭所有成员都要看,看了以后要提出书面意见。第三点呢,我们最高法院要求,就是核准死刑案件原则上要被告人,当面听取他的意见。有的时候呢,合议庭还要到当地去核查证据、核查事实。


  第四点呢,就是说合议庭还要认真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有书面意见的要接受。


第五点,我们是按照严格一个审判程序来审理,都要组成合议庭,然后重大疑难案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这个时候呢,检察院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我们都邀请他联系我们审判委员会,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所以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来加强对当事人,就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只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决定本院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①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比如说,某个案件经过二审,那么原来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使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发现的,一审法院也只能够把发现的错误报告给二审法院,要由二审法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原来是-个一审案件,没有经过二审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一审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② 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③ 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那么他能够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呢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所以如果允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发生一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提审、指令下级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样3点:


  ① 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讲,他们有权把自己的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自己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要自己再审,各级法院都有这样的权力,但把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个权力。


  ② 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这个上级当然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程序是通过两种方式提起的,一种是指令再审,一种是自己提审,都可以。


  ③ 如果下级法院判决是二审生效的判决,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注意掌握这样3个要点:


  ①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是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才能够提出,如果是平级就不能够提出抗诉,针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更不能提出抗诉。这是第一点,必须是上抗下。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最高检察院没有二审抗诉权。


  ②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特殊权力,就是它除了能够针对下级法院的错误提出抗诉以外,对它的同级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也能够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特殊权力。


  ③ 抗诉向谁提起 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是这个抗诉一律向同级法院提出。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省级检察院就向高级法院提出,地市级检察院就向中级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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