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接受H某某的委托,指派苗雨、刘彦孜律师代理的关于H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人。近日,H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获罪轻不诉处理,审查起诉机关已经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被不起诉人H某某及辩护人。
审查起诉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了被不起诉人H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H某某不起诉。
在此处,苗律师感谢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感谢案件承办人专业的法律素养,使辩护律师在此案件中获益匪浅。
小小知识点:刑事案件中,涉案当事人的名称会有变化。苗律师略微科普一二:
在侦查阶段,涉案当事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涉案当事人仍然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如果经审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做不诉处理,那么此时涉案当事人被称为被不起诉人;
在审判阶段,涉案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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