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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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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1日 来源: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yxxslawer.com/

 苗雨律师,芜湖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

               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报告

  本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到_________公安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书说明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不立案理由,经审查报告如下:……


                                   承办检察员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检察人员对公安机关按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进行审查后进行报告时使用。

  制作份数:1

  归卷:检察内卷1份

  主办部门:审查批捕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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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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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2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千-1万元的。  2、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2万-5万件,或者非法获利达到1万-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5千-1万件,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千-5千元的。  3、故意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2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5千-1万元的。  4、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情节恶劣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条第1、2、3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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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接近第二条规定的立案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予立案: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屡教不改的;  2、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的;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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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具有直接联系,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假冒商标罪特征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符合其他罪特征的,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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