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雨律师,芜湖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
自诉人:雷××
代书人:××律师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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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家准备了一份范本供大家参考同时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达州市公安局警察,以帮助安排工作、协调关系等名义,在达州市通川区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财物共计1647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将被害人罗某某安排进入达州市中心医院工作为由,在达州市通川区骗得罗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将被害人何某某的女儿刘某某安排进入达州市中心医院工作为由,在达州市通川区骗得何某某人民币125800元。
3.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李某以帮助被害人朱某某协调处理其打架的事情为由,骗得朱某某人民币18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条、警官证等书证;被害人罗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罗莉萍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丽师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